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管理、教学、科研的相关信息化应用,以及对外交流合作中所使用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桌面/便携式计算机操作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业务软件、办公软件、科学计算/专业软件、杀毒软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软件正版化推进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度。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本办法所指软件的规划、立项、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相关单位对本部门和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学校使用正版软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建立校级正版软件公共管理运营平台,提供全校桌面电脑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的正版化认证服务;负责学校数据中心服务器版操作系统和杀毒软件的正版化工作。
(二)桌面/便携式计算机以及其它计算终端由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实施操作系统的正版化工作,采购参数应与信息化工作部门共同确定。
(三)因教学、科研业务需求的科学计算/专业软件的正版化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校内各单位对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业务软件正版化工作负责。
第七条 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
第八条 人事部门应将正版软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章 软件的管理
第九条 采购的管理。各具体负责单位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制定年度正版软件采购计划;财务部门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按学校规定流程采购。
第十条 安装、更新的管理。新采购计算机终端的正版化软件由采购部门负责安装。其他已建终端的软件正版化认证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使用的管理
(一)加强软件正版化操作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员工使用软件的技能。
(二)不得擅自复制学校计算机软件产品和销售学校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正版软件在使用周期内的有效性。
(四)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将计算机软件供无关人员下载。
(五)不得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下载使用。
(六)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正版软件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所有部门安装正版软件都要填写《成都医学院正版软件采购登记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牵头部门要及时总结正版软件使用情况,要将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