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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都医学院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04-29 09:56:12 作者: 点击:

 

( 二○○八年九月一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机房管理

第一条 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7*24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温度、湿度、电力系统、网络设备等)。

第二条 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中心值班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进入机房人员应遵守机房管理制度,更换专用工作鞋;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第三条 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第四条 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络、广域网的运行,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当班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网络、系统设备进行任何调试;若有故障应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第五条 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以及通信设备是网络的关键设备,须放置计算机机房内,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换,更不能挪作它用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服务器的各种帐号严格保密。并对各类操作密码定期更改,超级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握。系统管理人员随时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预案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第七条 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种信息资料与数据。

第八条 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

第九条 网络、系统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第十条 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过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鉴定,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请报废。

第十一条 不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 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当班人员应在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实时修改。

第二章 操作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机房的数据实行双人作业制度;操作人员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脱岗。

第十四条 值班系统管理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填写《系统管理员机房操作日志》等各种登记簿,以备后查。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每日预制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对新上业务及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流程的应事先进行详细安排并书面报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所有操作变更必须有存档记录。

第十六条 每日对机房环境进行清洁,以保持机房整洁;每周进行一次大清扫,对机器设备吸尘清洁。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中心设备运行状况以及各网点运行情况,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 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种数据、文件的备份工作。中心服务器数据库要定期进行双备份,并严格实行异地存放、专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档定期整理装订,专人保管,以备后查。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机房和开发调试机房隔离分设。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在中心机房设备上编写、修改、更换各类软件系统及更改设备参数配置。

第二十条 各类软件系统的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对各业务单位、业务部门送交的数据及处理后的数据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并作为人员考核之依据。

第四章 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第二十三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特别是MAIL服务器、WEB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上级管理人员许可,当班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若确为需要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第三十条 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三十一条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第三十二条 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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