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网网站管理运维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网网站包括学校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专题网站。学校门户网站指学校官方网站;部门网站指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官方网站;专题网站指因党务、行政、科研、管理需要开办的主题性网站。
第二条 校园网网站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网站建设、管理、运行的领导机构;党委宣传部是网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发布管理指导工作;学校信息化工作部门是网站建设与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日常技术保障工作;二级单位(部门)是所开办网站的责任部门,负责所开办网站的建设、营运及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园网网站实行申办审批制度。审批过程明确网站业务负责单位、网站负责人、网站网络安全负责人、网站新闻发稿人等具体内容。
第四条 校园网网站原则上应通过学校“站群系统”集中部署和发布,不得使用独立服务器、虚拟机自行提供服务(业务系统中附带的支持性网站除外)。
第五条 校园网网站应架设于校园网内部,使用校园网IP地址与域名。
第六条 校园网网站设计应规范使用学校的校名、校徽及其它标志、图案、图片等。未经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在校园网范围以外开设的网站中使用学校标识信息。
第七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度。信息发布流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园网网站原则上不得开办电子公告、博客、聊天、论坛或实时通信栏目,确因工作需要拟开办此类服务的,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中的禁止性条款或以下内容的,学校将适时终止网站的运行:
(一) 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规行为的;
(二) 网站注册信息与运行情况不符的;
(三) 网站未通过网络安全检测或被监测通报的;
(四) 网站存在商业行为的;
(五) 网站中存在不适当信息的;
(六) 网站长期(大于1年)未更新的;
第十条 学校每年至少对部门网站、专题网站、各类管理系统集中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