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指由涵盖学校有线、无线网络的综合布线系统、路由交换设备、安全控制设备、数据中心以及各类终端等设施设备构成的计算机综合信息网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使用校园网的学校各级单位(部门)、师生用户以及经批准的校外用户。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校园网的领导机构,学校信息化工作部门履行具体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一)研究和制订校园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校园网各相关领域的具体建设工作。
(二)维护稳定、可靠、高速的校园网物理、逻辑结构,确保校内、外各类数据流正常交互。
(三)建设校园网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类数据通信的完整性、保密性及使用记录具有可查询性。
(四)负责校园网与互联网网间链路的规划、建设与维护。
(五)指导二级子网的规划、建设与运行。
(六)负责地址、域名、电子邮件、计算资源、信息服务等校园网资源的管理。
(七)负责向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师生个人用户提供校园网服务。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五条 设施设备管理
(一) 校园网主干网(包括总平弱电管网、光纤拓扑、出口线路、路由交换设备、安全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二级网络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则由各接入单位(部门)负责。
(二)各楼宇内的公共网络设施(包括设备间、综合布线系统、网络设备等)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入,不得安装、配置、调整、拆卸任何设施设备。
(三)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私自驳接网络线路或设置任何网络设备。
(四)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向校内用户开展宽带经营活动。
(五)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与校外网络或互联网建立数据连接。经学校批准的,需要纳入学校整体网络安全管理体系,不得破坏校园网安全边界。
第六条 IP地址管理
(一)校园网IP地址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规划管理,校内单位(部门)开办信息服务需要固定服务IP地址的,需提出书面申请。
(二)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使用非校园网规划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不得干扰其它正常用户的使用。
第七条 域名管理
(一) 校内单位(部门)可以申请学校根服务域名,以及本单位的二级域名。
(二) 校园网域名必须解析至校园网IP地址范围内,不允许校园网域名脱离校园网安全边界。
第八条 信息系统管理
(一)在校园网上开设信息服务的,其管理主体应为校内所属各单位(部门)。未经批准不允许个人、校外单位在校园网上开设信息服务。
(二)实行信息系统上网服务备案许可制。信息系统服务正式上线运行,必须取得信息服务备案许可。
(三)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四)学校不定期对各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开展常规、专项网络安全检查,对导致网络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终止网络接入。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学校在职、退休老师及在校学生是校园网的个人用户。校外人员,确有校园网使用需求的,经批准,可以成为校园网的临时用户。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实行实名制。用户帐号严禁出售、出借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他人的帐号及口令进行侦听、破解、盗用等活动;
第五章 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信息上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内部通知、通报、汇报材料、个人隐私、以及涉密的材料)一律不得上网。
第六章 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校园网网络安全工作由本规定、《成都医学院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成都医学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等制度具体保障。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及行政手段,落实单位(部门)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校内各校园网用户,应自觉执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校园网安全。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用户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支持有关部门执法执纪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